【官方发文】明确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
近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《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。明确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,下面小编为考生详细介绍。一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,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,自觉践行“敬佑生命、救死扶伤、甘于奉献、大爱无疆”的职业精神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、协作精神、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。
二、身心健康,心理素质良好,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。
三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、护理类职称,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,并按规定进行注册,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。
四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,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,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。
(一)初级职称:护士(师)
按照《护士条例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,取得护士执业资格,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。
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,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,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。
具备大专学历,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。
(二)中级职称:主管护师
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。具备相应专业学历,并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报名参加考试。
1. 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。
2. 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。
3.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,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。
4. 具备大专学历,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,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。
5. 具备中专学历,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,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。
五、工作业绩要求
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:
1.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、手术视频、护理案例、应急处置情况报告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。
2. 吸取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。
3. 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论文等成果。
4. 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。
5. 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。
6. 人才培养工作成效(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,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)。
7. 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。